【法律分析】
小学新生依据实际居住地和户口,以实际居住地为主,免试、免费、就近或相对就近报名入学,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可以报名。已到入学年龄的儿童,因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家长需持儿童户口及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办理缓学手续。凡在其他地方或学校就读过又重新报一年级的则不允许报名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八条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