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执行公务是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执法主体,也就是有执法权。就是必须是授衔的正式民警,文职、工勤、协警、临时工等是没有执法权的,是不能独立执法,只能协助有执法权的民警执法;
2、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要着警服。不管是否着警服,都要携带证件;
3、法律规定需要携带文书的,是必须要携带法律文书的,例如:传唤证、拘留证、检查证等。
警察在执行公务是应履行的义务如下:
1、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2、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4、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第五条 人民警察的职责如下:
(一)预防、制止、侦查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侦缉逃避侦查、审判和执行判决的人犯;
(二)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三)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领导群众进行防特、防匪、防盗、防火工作;
(四)警卫法庭,押解人犯,警戒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场所;
(五)依照法律管理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枪支弹药、无线电器材、印铸行业、刻字行业;
(六)管理户口;
(七)依照法律管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留、旅行等事项;
(八)管理城市交通秩序、车辆和驾驶人员;
(九)维护公共场所、群众集会的秩序和安全;
(十)维护车站、码头、机场、火车上和船舶上的秩序,保护旅客和运输的安全;
(十一)保护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安全;
(十二)警卫重要的机关、厂矿企业等部门的安全;
(十三)监督公共卫生和市容的整洁;
(十四)进行消防工作;
(十五)追查被抢劫、偷盗的财物,查找迷失的儿童和下落不明的人,救护被害人和突然患病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人;
(十六)向居民传达自然灾害的预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动员群众采取预防和消灭灾害的措施;
(十七)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其他有关群众福利的工作;
(十八)向群众进行提高革命警惕、爱护公共财产、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宣传工作;
(十九)其他属于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一、必须是执法主体,也就是有执法权。说白了就是必须是授衔的正式民警,文职、工勤、协警、临时工等是没有执法权的,是不能独立执法,只能协助有执法权的民警执法。
第二、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要着警服。不管是否着警服,都要携带证件。
第三、法律规定需要携带文书的,是必须要携带法律文书的,例如:传唤证、拘留证、检查证等。
执法证警官证或警服
有正义的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