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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