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偷拿厂子里的物品,被发现以后怎么处罚他呢?

2025-03-12 1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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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范从2007年12月开始在一家酒店打扫卫生。由于某段时间酒店频繁出现员工偷窃现象,酒店召开了包括范某在内的部分员工会议,讨论制定了《关于惩治个别酒店员工盗窃行为的补充规定》,规定:员工偷窃酒店物品和食品,不论其价值大小,均按《员工守则》第一条予以辞退。

2014年11月29日,范下班时试图从一辆电动车的座垫下拿出两串面包,被酒店保安部发现。同年12月3日,因违反《员工守则》第一条,酒店给予范纪律处分,并于当日向范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从那以后,范就没有真正工作过。2009年、2013年、2014年,酒店未安排范休年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出后,酒店未支付范2014年11月的工资。

2015年,范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定解除劳动关系。酒店支付工资,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2月9日经济补偿金,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2014年度年终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9日裁定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11月,酒店支付范工资2664元,经济补偿金18648元,无年假工资2420元。酒店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裁定:不向范支付经济补偿金18648元、工资2664元、年休假工资2420元。

[判断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店与范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支付范2014年11月工资、安排范2009年、2013年、2014年年假或支付其年假工资均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本案中,酒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已经全体员工或法定员工代表讨论决定,依法对范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此为由,解除与范的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范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的具体情况和某酒店在履行过程中的违法情况,仲裁机关作出了该酒店应酌情支付经济补偿金18648元的仲裁裁决。裁决结果不违法,范未提出异议,应予确认。诉讼期间,双方对仲裁裁决的其他事项明确表示无异议并予以确认。判决:范与某酒店的劳动关系与2014年11月29日终止,某酒店支付范2014年11月工资266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64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420元。

酒店认为,《员工守则》等规定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通过了公示。范严重违纪,应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经济补偿;另一次审理发现工资标准有误,于是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某酒店以范盗窃酒店食品,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酒店未能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做出上述决定所依据的《员工守则》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的,因此《员工守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酒店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力。一审法院认定,该酒店应支付范因妥善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经济补偿,并予以维持。酒店上诉称2014年11月工资已支付给范,范当月工资应为1929.99元,并已安排范休年假等。,这是缺乏证据证明的,不会被接受。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估]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公布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未向职工公示或者告知的,不能作为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回答2:

我觉得罚他钱这个方式就比较好,因为员工偷拿了厂里的物品,这个给厂里造成了一些损失,所以说我觉得应该罚他一些钱。

回答3:

你应该对这个员工进行金钱上的处罚和素质上的教育,避免以后他再犯同样的错。

回答4:

他被发现后会让他归还厂子中的物品,而且会将他开除,因为他这样的行为是犯法的。

回答5:

我觉得应该把他开除了,因为这样的员工继续留下来的话,可能会给工厂留下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