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城丢失近十万元商品,损失重大。如果想让营业员全部承担,商场应举证证明营业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可以;如果商场拿不出证据证明营业员有过错,营业员可以不承担赔偿。
2、相关依据,目前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很少,以前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现在此条例已经失效,目前能做为依据的只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发[1994]489号第16条规定,即:“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商场如果能证明丢失物品是在营业期间、营业员不负责任不按规章制度操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要求营业员赔偿,如果营业员继续工作 ,可以按月从工资中扣除赔偿,但每月扣除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营业员离职,可以要求营业员一次性赔偿。
如果营业员有证据证明自己在营业期间没有违反规章制度、无过错,可以主张不承担赔偿。
不合法,应该有商场物业来承担责任
那看在什么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