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仪器设备购置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南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中大资字〔2006〕2 号)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购买单价或同类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含试剂、实验器材、软件等,以下同),均按本细则实行招标管理。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小组),由资产处处长任组长,成员由资产处、纪委、监察处、计财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人员和用户单位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校招标监管办公室(以下称校招标办)的监督与检查。其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有关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
2.审核项目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组建项目评标小组;
3.具体实施招标工作并组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招标均应成立由资产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用户单位、项目等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项目评标小组。项目评标小组在招标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项目招标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并独立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中标侯选单位或受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4.参与评标报告的编写及项目评标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招标工作程序如下:
1.由用户单位根据各类专项建设的设备购置计划,向招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填写《中南大学招标申报表》。在组织招标前,经招标工作小组同意后报校招标办审批;
2.招标工作小组受理立项招标后,组建有关项目招标组。由项目招标组研究制定招标方案,并邀请有关专家和项目负责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由资产处制定招标文件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