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时间。先跟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用人单位按招录时也就是合同签订的时候说的那样按8小时工作制实行。并且就已经履行的实际每天工作十六小时且无假期中超出你们约定的时间 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加班费
协商不行你就到劳动局投诉吧 比较快。当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也行。
我国最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现在用人单位都会规避这些问题,比方说一天工作8小时,给你100元,那要工作9.5小时,8小时给你80 ,在讲,有啥法呀,不合适咱就不做就是了。
按现在的说法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是每周五天工作日,每天工作日每天工作日八小时,如果你超出的时间,他按劳动法规定给你双倍的工资才是符合劳动法的,如果不给就是属于违反劳动法规定
我认为,每天九个半小时的工作时间,是违背了劳动法的宗旨的。如果,每天多工作一个半小时,老板按时付加班工资那又另当别论。如果没有付加班工资,那肯定不符合劳动法!
现在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上班五天,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所以明显违反劳动法,一定要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