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是相对于“元规则” 、“明规则”而言的。它是指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俗成的,无局限性,却又是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其可弥补明规则不足之处,合理之处应当予以弘扬,不合理之处即应扼杀于摇篮之中。
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
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人双方(各方)给对方带来利益或者给对方带来的伤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形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降低交易成本。
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厉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
某些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
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社会潜规则大多是小部分人为了保护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制定的并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接受的不合理规定。这小部分人以为自己所制定的社会潜规则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其实不然,往往是因为这些社会潜规则制约了他们的发展。比如酒店行业的退房制,其实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房宅的租住,特别是车站机场附近。他们同样施行按天计算。酒店退房制的社会潜规则为这些房宅提供了充分的不公平竞争条件。同样比如运输行业运输范围的社会潜规则,则给了那些黑车司机滋生空间。 当然社会潜规则的治理并不容易,他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道德的宣传与管理,我认为更多的是文化思想的转变。 总的来说就是辩证地看待。 对于社会潜规则,首先要承认它确实在某些时候不是一个好现象,也不利于社会公平,我们要在长时间地发展改革中规范那些不好的潜规则。但这确实是一个长远的过程,对于现在的中国来说,它还不能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因此试图完全规范它是不现实的。 另一方面,它又是社会不成文的规定,是中国社会现象的具体反映,对个人来说,只有适应它,接受它的规范,只要不超出个人底线,这些潜规则都是帮助自己在社会中长久立足的必要条件。
对待潜规则,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肯定。 对待潜规则,要酌情而定。 对待潜规则,不可不知,不可全知。 不知,是傻子。 全知,活的太累。 对待潜规则,不可不做,不可全做。 不做,不识时务。 全做,太市侩。 对待潜规则,要把握住度。 这个度,就是顺其自然。
潜规则是现今社会腐败的体现,有人想要潜规则你那说明你还是有价值的,要是送上门也没人要那才叫悲哀,在这个社会不能太较真,呵呵
因为不透明所以导致了潜规则,不是说国外就没潜规则,只是因为透明度高,人家潜规则的难度也大,不像我们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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