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2011年10月17日与公司签定的一年合同,2012年1月16日通知我说公司要延长2个月的试用期,这算违约吗?

理由是:找了一些事情来给我扣了一大过的帽子
2024-12-28 12: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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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公司是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其次,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因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行为是无效的。从合同上讲,当然属于违约行为。
即使你有过错,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回答2:

那你签订合同时,有没有约定试用期,约定的多长时间??像你一年的合同试用期最多一个月。

回答3:

看看你签的合同试用期是多长时间,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