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不同的用人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报酬的时间不一样,而在这方面法律当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所以就造成有些时候劳动者认为单位是有拖欠工资的行为,但实际单位的行为并不构成拖欠工资。并不是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资的,就一定属于拖欠工资,要注意区分认定。
这个问题,首先,第一步,要有能够“证明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证据”,如:协议合同、口头约定的证据材料、上班打卡的记录、曾经拿到公司付给工资的记录材料、上班劳动的录像视频、有关上班的录音、出勤记录材料、填过的表格材料、手机里、微信里、电脑里的有关劳动上班工作及发工资或者拖欠工资的记录资料、等等,凡是有关劳动者与公司曾经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资料、录音视频录像,各种各样的文字材料资料、中介人、介绍人、知情人、证明人、上岗证、出入证、工作服工作帽、劳保服装、胸牌、胸章、袖章、袖套,各种标志物、只要与公司有关系的都可以作为证据。这些都属于事实证据,具体现在向法院告公司拖欠工资的这个案子需要其中哪几件证据,可以咨询下法院,法院会给予明确答复的,按照法院说的办就行。
然后,第二步,有了这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就可以向法院投诉举报告发公司拖欠工资,这时候,公司方面必须拿出发给劳动者工资的事实证据,否则,如果公司方面不能提供已经发给劳动者工资的事实证据,就证明公司没发给工资给劳动者,这样,就是反证了公司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事实。
准备资料,合同 出勤记录,发放工资条的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