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预谋的情况看,周某与黄某商定的是故意伤害,即有明确的伤害故意。但在实施过程中,情节发生了变化,即黄某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 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黄某的行为显然属于犯意改变,即由故意伤害变为故意杀人。如果周某没有在场,周某只需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对黄某超出商定的犯罪故意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周某在场,周某当时死死抱住宋某,使其不能反抗,黄某用刀猛刺的时候,周某应当是看到的,但其没阻止,放任黄某实施杀人行为,周某也应对宋某死亡的结果负责,即也应定故意杀人罪。
bdxs0519150回答的真是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