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医疗保险可以同时报销吗

2024-12-15 17: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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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工伤与医疗保险不能同时用。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一条,不予支付的情形。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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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2407/nw31294/u26aw37349.html"target="_blank"title="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rsj.huainan.gov.cn/15576419/16223730.html"target="_blank"title="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

回答2:

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两个保险,互相没有关系。如果是工伤治疗,就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是因病治疗,就医疗保险支付。职工在工伤期间发生疾病,可以各自走各自的报销渠道,如果是工伤,只能工伤保险支付,医疗保险不承担治疗工伤的费用,同理,工伤保险也不承担因病治疗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