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