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024-11-24 13:46:0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会见当事人。

《刑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扩展资料: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律师会见基于不同的部门法律规定,其含义也不尽相同。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的是一种法律制度。律师法将律师会见作为一种权利加以规定,强调的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律师会见的权利内容并不相同。

1、侦查期间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律师通过会见时了解到的情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有权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可以代理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证人、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

辩护律师必要时可以申请调查取证或者依法自行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若羁押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代理控告。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有权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证据线索;有权告知其审判程序、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参与刑事审判活动,依法为被告人进行“罪轻”或者“无罪”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适用前述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刑事诉讼法


回答2: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或家属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委托律师后就可以到看守所依法会见,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回答3:

拘留时即可以代理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安排犯罪嫌疑人与聘请或者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应当查验案件主管机关安排或者准予会见的法律文书、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或委托书。有翻译人员的,应当查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允许其他辩护人会见的证明。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9号。如有会见、取保、辩护需求,请联系四乔律师事务所!如您在手机端浏览,可寻找下方电话及官网按钮

回答4:

(一)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难度相对增大

据笔者了解,新法实施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能做到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
大部分情况下看守所也能保障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对于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情况并没有得到相应改善。从笔者调研
情况看,被监视居住人会见保障情况总体水平不高,特别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侦查阶段律师一般难以会见当事人。拒绝会见的理由主要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
住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会见可能有碍侦查。实践中,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不被允许会见有泛化趋势,涉嫌上述三类犯
罪被作为拒绝律师会见的主要理由,甚至不属于此三类案件的,或者虽涉嫌贿赂犯罪但并未达到特别重大程度的,办案机关也往往以上述理由拒绝会见被监视居住
人。

(二)“三类案件”的批准会见权存在滥用现象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三
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新法在规定律师凭三证就可以会见的同时,之所以为“三类案件”在会见问题上开
了个“口子”,主要是考虑到此三类犯罪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反腐斗争,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大,侦破工作往往十分困难。根据调研了解,对于“三类案件”的会
见,大部分办案机关的做法是妥当的,在保障侦查工作的同时也兼顾了对犯罪嫌疑人会见权的保障。但也有的地方在律师会见问题上做文章,形成了一种只要是贿赂
案件就均以案件“特别重大”为由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甚至有的地方还违法扩大了经许可会见案件范围,对涉嫌抽逃出资罪的,也要求看守所禁止律师会见。⑴更
有甚者,在“三类案件”犯侦查期间一律禁止会见,将需要批准的会见变为了侦查阶段“禁止会见”。

(三)个别办案机关违法变更羁押场所规避律师会见

在调研中,笔者还发现了一种违法变更羁押场所以规避律师会见的新做法,且这一做法多发生在职务
犯罪案件中。如有的地方为了保障“侦查效果”,将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放在普通的看守所羁押,而是放在军队看守所羁押。更有甚者,不仅在侦查期间,而且在整个
诉讼过程中始终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军队看守所,使“临时羁押”军队看守所变成了“长期羁押”军队看守所。⑵这种做法不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公正,而且
由于往往伴随变更羁押地点不及时通知的违法行为,侵犯了近亲属的知情权,给律师会见造成了诸多不便。

(四)看守所保障水平低成为制约律师会见的短板

调研中,笔者还发现,当前看守所的硬件保障水平不高也成为制约律师会见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
由于律师会见不畅,看守所为律师会见所提供的物质保障是低水平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会见数量激增,与原来低水平的物质保障产生比较严重的冲
突。尽管各地看守所纷纷扩、改建会见室,努力提高律师会见保障水平,但仍存在部分看守所硬件设施建设难以满足律师会见的情况。如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配置
严重不足,律师会见室与讯问室配置比例严重失衡。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隔音效果差,无法保障律师与在押人员交流的保密性。还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设施简
陋,与讯问室设施保障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等等。

(五)律师会见权受到侵害时仍缺乏有效救济

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为辩护律师设置了救济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这一救济程序又
做了细化。根据这些规定,当辩护律师的会见等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新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律师会见权提供了比较及时的救济。但是,情况也并不乐观。一方面,由于该救济程序没有具体的审查
程序、审查期限以及“纠正通知”缺乏硬性效力,律师对处理结果不服时缺乏申诉复议程序,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侵犯律师会见等诉讼权
利的审查,该程序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式”处理方式,程序中立性不足,公信力受到一定质疑。

回答5: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家属就可以委托律师去会见。
另外,家属尽量委托当地的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地律师熟悉当地看守所会见要求,同时,当地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也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