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各区医保分中心或者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城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办理特病医保的前提是本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按照《重庆市以个人参加重庆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医疗保险分为两个档次。
2010年1月1日后参保的职工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办理程序:
1、重钢职工每月15号以前,外单位人员每月19日以前(遇节假日提前)带身份证复印件1张、1寸彩照2张、医疗保险卡,重钢职工到重钢医保办(三门诊5楼),外单位人员到本单位或参保区医保分中心填写特病申报表。
2、体检:每个月的体检时间和地点均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安排。安排时间和地点以交表时的通知为准。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
3、体检结果:体检后14个工作日,便可在重钢医院病员服务中心电话(68844800)查询结果。如未通过统一体检的,在重钢医保办领不到证。
4、领证:特病证由大渡口区医保中心统一制作,重钢职工的特病证发放到重钢医保办,职工可于体检后次月20号,到重钢医保办领证。外单位人员可到本单位或大渡口区医保中心领取特病证。
恶性肿瘤患者办理特病可到重钢医院或每周二带上相关资料到市肿瘤医院鉴定。重钢医院暂无精神病、结核病鉴定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保
重庆办理医保特病的地方各区是不同的。
要到各区医保分中心或者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城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再按照规定申请特病医保。
办理特病医保的前提是本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病申请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每月1至20号到医保分中心填写特病申报表并附1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在当月月底到相关医院体检,复核特病申报条件即可。
扩展资料: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具有重庆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重庆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
1、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重庆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2、已在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由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重庆调整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理特病医保的前提是本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照《重庆市以个人参加重庆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医疗保险分为两个档次。2010年1月1日后参保的职工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特病申请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每月1至20号到医保分中心填写特病申报表并附1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在当月月底到相关医院体检,复核特病申报条件即可。
如果您参加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样可以享受特病门诊: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恶性肿瘤、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病、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结核病等共10种。
请您到各区医保分中心或者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城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再按照以上规定申请特病医保。(请告知您所在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