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可能是想减少用工成本吧!劳动法已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由此可见,有些国企出资成立的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即劳务派遣单位),向总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派遣劳动者的,是违法无效的。 若出现此情况,劳动者与国企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