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中为什么要另外成立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动服务公司?急求高见。。。

2024-12-19 13: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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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它可能是想减少用工成本吧!
劳动法已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由此可见,有些国企出资成立的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即劳务派遣单位),向总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派遣劳动者的,是违法无效的。
若出现此情况,劳动者与国企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