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无导致事故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在正常行驶途中,如果前方没有紧急情况(如有,需要举证),前车无故采取紧急制动,承担同等或以上责任。否则后车将因没有保持足够的车距而承担全责。
正常行驶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