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生活电价应用范围
1
、居民家庭生活照明用电。
2
、居民普通家用电器用电。
3
、居民家庭烹饪、烘焙、取暖等生活用电热用电。
4
、家用空调、电热设备(不论相数和容量)用电。
5
、居民生活小区、厂区、生活福利区、楼堂馆所、大型商务等使用电热锅炉、蓄热式电锅
炉、空调冰
(水)
蓄冷装置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值执
行。
6
、学校用电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
公办、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
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普通初中、
职业初中、
成人初中;
普通小学、
成人小学;
幼儿院、
托儿所;
特殊教育学校
(对残疾儿童、
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校办工厂。
7
、其他家用非营业性电器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应用范围
1
、机关、部队、医院、福利院、养老院的用电。
2
、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
、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
(
电影制片厂摄影棚的除外
)
、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
电。
4
、总容量不足
3
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
X
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
5
、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的用电。
6
、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
1
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设备,其总容量不足
2
千
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
7
、大工业用户属于生活福利性质的空调用电。
8
、以蒸气、煤气、油等为能源,吸收式或直燃式的空调设备本身的用电。
9
、各单位生活福利性质的烘焙设备用电。
10
、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空调、电热等用电,凡属生活性质的或者属于非工业
性质,其容量在
3
千瓦以下的用电。
11
、在非工业用户中,除地下铁道、基建工地和地下防空设施的照明以外,其它用户的生产
照明用电。
12
、其他规定
(1)
路灯。对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用灯、标准钟、
报时电笛、
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
公安指示灯、
警亭用电以及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等用电,
均应按照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
实行大工业电价的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各种空调设备用电,按原规定计收电费。其他
用户凡空调设备(包括窗式、柜式空调机、冷气机组及其配套附属设备)用电,不论相数多
少、容量大小、装在何种场所、调冷还是调热,均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3)
在非工业用户中,凡属生活性质的或者属于非工业性质,其容量在
3
千瓦以下者(地下
铁道、基建工地和地下防空设施的照明除外)
,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三、商业电价应用范围
凡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的电力用户的用电:
1
、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站等。
2
、物资供销、仓储业:如物资公司、仓储等。
3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休闲中
心等。
4
、文化娱乐场所:如收费的旅游点、公园、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戏机室、健身房、保
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
OK
厅等。
5
、修理、修配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如洗染衣、彩扩、摄影店等。
6
、金融、证券、保险等业务用电。
四、非工业用电电价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燃、电解、电化的非工业性生产、试验用电,其总容
量在
3
千瓦及以上的用电:
1
、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
等用电。
2
、
铁道、地下铁道
(
包括照明
)
、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仓库、码头、飞机
场及其加油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处(所)的电力用电。
3
、
电影制片厂摄棚水银灯用电。
4
、
基建工地施工用电
(
包括施工照明
)
。
5
、
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6
、从地下室、防空洞和室外抽取冷风的风机用电,从蓄水池深水井抽水用于空调的风机、
水泵等用电。
7
、
冷藏仓库、
活动冷库、
冰棍机、
生产豆芽菜、
菌类、
食品加工等电热用电,
总容量在
3
千
瓦及以上用电。
8
、有线、无线广播站、电视台、信息台、传呼台等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
五、普通工业电价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
315
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1
、
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生产用电,或对外承受生产、修
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
、
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的修理工厂生产
用电。
3
、
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4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配指标内的电量执行普通工业化肥优待电价,超基数执行普通工业
电价。
5
、其他规定:
1
、
普通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用电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暂时不能分表,
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电度,按相应电价计收电费。
2
、
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
100
千伏安至
315
千伏安的电解铝、
电石
、
电炉铁合金、
电解烧碱、
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合成氨的用电
,可继续执行大工业电价或比照同类大工业电价
水平核定单一电价。
六、大工业电价应用范围
(一)凡以电为原动力,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
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1
、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用电,或对外承担生产及修理业
务的用电。
2
、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的修理工厂用电。
3
、自来水厂
、污水处理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4
、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配指标内的电量执行大工业化肥优待电价,
超基数执行大工业电价。
(二)电价构成
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