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内容并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条:
1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 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 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 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 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 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 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 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 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 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 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 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 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主要内容:1689年,由英国议会通过的《权利宣言》,正式成为限制王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权利法案》。这项法案在列举了詹姆士二世破坏宪政行为的基础上,重申了英国人“自古就有的权利”,如议会必须定期召开,征税权属于议会;议会下院议员自由选举产生,他们在议会内享有演说、辩论或讨论国家大事的自由;凡未经议会的同意,国王不得废止法律或停止法律的实施;不得找任何借口随意征税,和平时期不得招募或维持正规军等等
简单概括起来也就是它以明确的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君主立宪制在英国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
不经议会的批准,国王不能征税,不能在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不能随意废除法律,也不能停止法律的执行。(中考学案)
权利法案以法律形式对国王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制约 1、规定不经议会的批准,国王不能征税 2、也不能和平期间维持常备军 3、还规定国王既不能随意废除法律,也不能停止法律的执行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