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麻烦,你如果还想进事业机关单位,他们的评语就有点用处,如果进外企或者民企就没关系了,你走正常离职流程就好。
那你可以和公司慢慢谈,前提是吧工作先做好,如果你做的工作要你领导不爽什么的,你就难辞职了、评语也别想他写好的给你
首先 任何协议都要建立在合法基础上,这是毋庸质疑的
其次,你是吃亏在经验不足上,签协议时候没注意看下
一般签协议要记住,权利和义务两条
不能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
现在你这种情况其实蛮难办的,确实是有公司在员工的档案中写了中伤的评语的
你现在要做的可以这样
1、针对你们的这个协议去争取下自己的权利(比如说他上面提到未满年限要你们退奖金,那你可以提,满了年限就应该有个额外的奖励什么的,多少蛮自己谈了)
2、好好工作,把分内事情做好,多余的事别管那么多,该你休假就拿休假,一切按部就班的来,等到合同到期,找个合理的借口辞职(当然若是待遇不错,想再做下去,可以再商谈一下,看你自己感受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你的情况只要符合以上条款其中之一就可以辞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是正规公司应该不会采取那样的手段对待曾经为其服务过的员工。
1、既然当初同意签订了协议,最好还是能按协议办,毕竟“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2、协议是双方同意签订的,当然可以协商变更,但一方不同意的,就无法变更了。3、至于他会不会对你不满,只有他自己知道了!
1、协议无效;
2、档案多数企业是不看的;
3、提前30天是法定的。
建议:
1、有话好好说、客客气气,必要的话,可以请领导吃顿饭;(不用太奢侈)
2、强调下必走的理由,必须时可以善意的编一个特殊性的(例:亲人的健康或者是随男友调动)
3、不要闹翻,但把提前的法律程序走完。如提前30递交离职申请,写一份工作交接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