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010年12月。2011年1月--2011年12月。这两个是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吗。如果是,不叫无理由辞退,是不续签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44、46、47、50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还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向你出个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拒不出具,按第89条规定办,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