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乙应向甲和丙主张。甲与丙应负有连带责任。
2. 乙对丙不能主张权利。因为丙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取得行为。
主张债权,但是甲与丙蓄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无效,乙向甲主张权利。
丙无权处分
乙可以向甲主张权利,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甲丙之间的合同。
1、(1)乙可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在合同任一一方的义务未履行前,向对方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性的债权。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过户,乙方在此享有的是对甲方过户义务的期待权利,而房子的移转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既然未过户登记,则还是属于甲方的。至于丙,尽管是恶意的,但限于合同相对性特点,并不能对丙主张违约责任。
(2)理论上,乙可向甲、丙提起侵权之诉,申请撤销甲丙合同,但限于房屋已经过户,不具有实践可操作性。
2、乙对丙不能主张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