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没有承包土地,那么属于别人承包的地,征地款肯定不能分给你,如果有集体共有的地在这次征地范围内,那么,只要你是这个村的村民,同样有权分得。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
《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6条 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四条 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在答记者问的时候,说到《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考虑是: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方;2、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农户放弃统一安置,该笔费用亦应支付给他;3、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这也是成员自益权的体现。[而且,该《解释》考虑到与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协调,《解释》在第二十四条后段另作了特别规定,即“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农村集体土地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土地补偿费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但作为一种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土地的形成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劳动或者贡献没有关系。既然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全体成员,则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当然没有体现所谓“权利义务对待”的合理性。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具有农村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均等,而不能以权利义务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差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