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5月9号到公司上班的,试用期2个月,2012年1月4号,我们部长已我在公司收发快递和一个项目的表现

2024-12-28 08:48:38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什么意思,说清楚一点

回答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也就是说,您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超过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您一年的经济补偿金,再加上未按30天书面通知在支付您一个月的工资,您应该收到1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