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而该项收费的主要依据,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不是法律。该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然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7号文明令废止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规定》,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已经不存在了。
另外,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主要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这就意味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行政收费的强制方式,为个体劳动者协会这个社会团体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经费,该行为显然超越了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
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已明确,对非公有制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