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真没有,但有个逗羡首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老师的行为如果符合该罪的规定,可以构成。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山数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派局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
之一【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
没有,再说,这也是劳动法的范畴吧
刑法没有规定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