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根据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教练车的使用:
(1)教练车必须达到牌证齐全,技术性能良好,并有交通部门规定的统一教练车标识。
(2)未经批准,不准挪用教练车进行客货运输。
(3)与培训无关的人员不准乘坐教练车。
(4)教练车必须在规定的路线进行训练。
教练车的维护 :
(1)教练车坚持实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等。
(2)日常维护由教练员负责。
(3)一级维护由教练员协助学校修理厂进行。
(4)二级维护由学校修理厂负责。
(5)教练车维护内容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
(6)教练车维护后要认真填写车辆技术档案。
教练车检查:
(1)教练车检查是指对教练车的车容、安全性能、安全状况及使用情况的人工检查。
(2)检查内容:车容车貌、转向、制动、灯光的技术状况;灭火器、副制动踏板、副后视镜、副加速踏板、副离合器踏板使用性能。
(3)教练车检查采取教练员自检、训练队内教练车互检、学校安全部门抽检的方法。
(4)教练员坚持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三检”制。训练队每月组织一次互检,学校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检。
(5)检查中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教练车安全。
8年报废,可以延期的。
一、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
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二、延缓报废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
A、《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
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第五条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教练车使用年限为10年,到期后不得转为私家车,必须强制报废。之前是10年后转为私家车再使用5年强制报废。
驾校车几年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