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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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至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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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期满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余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二、身故保险金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日个人账户余额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日个人账户余额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三)无论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保有几份本保险,身故保险金最高以被保险人身故日个人账户余额与150万元之和为限。
三、持续奖励
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自第3个保单年度后的第一个结算日起,至第10个保单年度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每年按下表向个人账户分配一次持续奖金,以增加个人账户余额,持续奖金的分配日为相应保单年度后的第一个结算日。
持续奖金占分配日个人账户余额(扣除管理费后)的比例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第4次 第5次 第6次 第7次 第8次
1% 1% 1% 1% 1% 1% 1% 2%
四、长期客户奖励
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自第15个保单年度后的第一个结算日起,每5年向个人账户分配一次长期客户奖金,以增加个人账户余额,直至本合同终止。长期客户奖金的分配日为第15个保单年度后,每5个保单年度的第一个结算日,奖金金额为分配日个人账户余额(扣除管理费后)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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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期间;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蹦极、跳伞、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探险、特技、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活动;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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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合同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6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的第一个结算日零时止;若被保险人6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为结算日,则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6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止。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上载明。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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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个人账户余额确定。
本公司对未成年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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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缴纳方式为一次性缴纳(简称趸缴),每份趸缴1,000元。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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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个人账户
本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的次日建立本合同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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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个人账户余额
本合同个人账户余额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建立时,个人账户余额等于已缴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
二、结算个人账户利息后,个人账户余额按个人账户利息增加;
三、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个人账户余额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减少;
四、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个人账户余额的,个人账户余额增加到调升后的金额;
五、给付持续奖金后,个人账户余额按给付的持续奖金金额增加;
六、给付长期客户奖金后,个人账户余额按给付的长期客户奖金金额增加;
七、投保人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后,个人账户余额按投保人实际提取的金额及按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提取手续费金额减少;
八、本公司按本条款第十三条的约定进行权益转换后,个人账户余额按转出金额相应减少或降为零;
九、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后,个人账户余额直接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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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结算利率
每月1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本公司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根据本保险实际投资收益率,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日保证利率。
个人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单利结算。本公司按每日24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余额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个人账户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的个人账户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合同规定的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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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保证期和保证利率
一、自合同生效日起至第5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为第一个保证期,以后每5年为一个保证期。保证利率在每个保证期内不变。本公司有权在每个保证期期满时调整下个保证期的保证利率,且保证大于零。
二、保证利率分为年保证利率和日保证利率。本合同承诺第一个保证期的年保证利率为2%(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为2%/365);日保证利率为1%/365。
三、本合同生效后,在每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若个人账户余额小于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个人账户余额,本公司将个人账户余额调升至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个人账户余额。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若个人账户余额小于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个人账户余额,本公司不再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个人账户余额。
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个人账户余额是指假设结算利率均等于本合同约定的适用于当年的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并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计算得到的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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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余额的部分提取
本合同生效满2年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部分提取每次最低以100元为限,部分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不得少于10,000元。
投保人要求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时须填写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申请书,并凭本合同保险单、缴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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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权益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投保人可提出申请,以个人账户余额的部分或全部为被保险人以趸缴保险费的方式投保本公司当时认可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按所投保险种相应的趸缴保险费的95%收取保险费。
受益人可申请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以趸缴保险费的方式投保本公司当时认可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按所投保险种相应的趸缴保险费的95%收取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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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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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三、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另有指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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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因迟延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但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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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提供本合同保险单、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1、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全额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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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未能偿还的,当贷款及其利息、其他各项欠款及其利息之和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单质押贷款期间,本公司不办理权益转换和个人账户余额的部分提取。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质押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保险单、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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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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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未还款项及其利息未还清的,本公司有权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退保或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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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且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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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合同的变更部分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附贴批单或者订立书面协议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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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扣除保险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已由本公司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由本公司先行支付的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或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本合同保险单、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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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费用
一、初始费用:是指本公司在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前,从其中扣除的费用。初始费用率为投保人所缴保险费的9%。
二、保单管理费:本公司于每个结算日及合同终止时收取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在个人账户利息结算后收取,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个人账户余额 日保单管理费占费用扣除当日个人账户余额的比例
100,000元以下部分 0.5%/365
100,000元以上部分 0.3%/365
三、部分提取手续费:投保人在每个保单年度第一次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免收部分提取手续费,该保单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每次收取部分提取手续费20元。部分提取手续费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六条 释义
一、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二、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三、身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后自杀身故的,或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四、保单年度:自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下一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五、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本公司签发本合同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六、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七、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八、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索赔当时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九、管制药品:指在索赔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助动交通工具:指依照行驶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须办理驾驶许可证、照,行驶许可证、照或其他相应准驾证、照的助动交通工具。
十一、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的简称。
十二、艾滋病病毒: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十三、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十四、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十五、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六、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携带特殊攀登设备从事户外登山等活动。
十七、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八、恐怖活动:是指恐怖分子制造的任何危害社会稳定、危及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通常表现为爆炸、袭击、劫持(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等形式,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
十九、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余额。
二十、手续费:为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及代理手续费的总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的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个人账户余额。
二十一、利息:除个人账户利息及投保人和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列明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本公司每年向监管机构报备该利率。
二十二、本合同所称货币单位"元"皆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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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传国泰航空(293)及中国国航(753)准备连手收购东方航空(670),刺激航空股上升。新加坡航空经多个月谈判,最近终于联同淡马锡以3.88元入股东方航空24%。不过事件发展至今,很明显国泰航空认为东方航空股价应远高过于3.80元,所以,市传国泰航空愿意以每股10元来入股东方航空。
东方航空近日的升幅都远超过市场预测,为什么星航经多个月谈判达成3.80元的买入价,复牌后忽然升两倍至10.50元,是不是3.80元过低,到底什么价钱才是合理价格,而又应以什么方法评估呢?
东方航空自2005年起严重亏损,今年上半年亏损达3.06亿元人民币,以盈利计算,不但不值3.80元更加不值每股10.50元,为什么国泰航空肯出高价来阻止星航入股东方航空呢?
相信这涉及中国航空权值多少钱的问题。若以H股价计算东方航空市值约420亿元,只及国泰航空的一半,国泰2006年纯利41亿元,而东方航空却是严重亏损,但如果国泰航空有东方航空内地的航线接连国泰航空的国际航线,对国泰航空的贡献可能每年是以几十亿元计算。
三航空潜在价值远超现价
尤其是中国是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国家,将来的航空权只会更加值钱。事实上一间航空公司最重要的资产并不是飞机,而是无形的航空权。航空权通常是由国家民航处分配给国家航空公司,或者是透过国与国双边谈判交换。一些航空枢纽,例如北京或上海的上落权都是无价宝。国泰航空本身经过十多年努力只能得到每周飞上海3次的航权,所以3间国营航空公司的潜在价值是远超过现在股价,就算国泰出每股10元收购东方航空也不算贵,反而若失去收购东方航空的机会就是最大的策略失误。
中国航空权远比国泰值钱
现时中国的国策是要保护自己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是航空权。若以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就后悔莫及,现时东方航空及南方航空都严重亏损,导致股价过低。东方航空及南方航空的航空权都远比国泰航空值钱,只不过是经营问题才令股价过低,所以未能完全反映其潜在价值。
上周二美国联储局减息半厘,幅度比市场预测大,刺激全球股市造好;港股升势尤其激烈,周三恒生指数一度急升过千点,指数轻易冲破25000点,国企指数升势更加凌厉,冲破15000点。建设银行(939)A股以上限定价,冻结资金是破纪录的2.2600亿元。中资银行股持续上升,工商银行(1398)及建设银行创历史高位。保险股也不遑多让,财险(2328)、平保(2318)及中国人寿(2628)都创新高。
港交所越升越狂见248元
航空股由东方航空带动急升20%,令国企股造好。减息对地产股有支持,长实(001)、新地(016)及信置(083)都升上新高后回软。不过全周之升(星)一定是港交所(388),港交所主席夏佳理表示有大户在市场买港交所,股价突破200元后,越升越疯狂,升破所有目标价。
恒生指数及国企指数连续4天创收市新高,每日成交也超过1000亿元,上周五股市曾出现回吐,恒生指数最多跌147点,但市场憧憬港股直通车在10月开通,港交所再趁好消息大幅炒上。
恒指累升7164点短期回吐
昨日港交所升势加速,如入无人之境,股价升至248.40元,收市回软至上238.40元,但仍升19.20元。恒生指数飙升708点,国企指数升712 点,成交更是破纪录的1400亿元,连续4日创历史新高。恒指自8月17日低位19387点已经升了7164点,已经超买,短期内会出现回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