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没有标注处理品的,一周内不影响二次销售可以退换。
1、打折、特价作为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是很正常的现象,部分商家利用很多消费者不明真相或维权意识淡薄而做出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这属于商家单方面的格式合同,俗称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2、打折、特价商品并不是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有提供三包服务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且特价商品并非质量瑕疵商品。
扩展资料
在购买特价商品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购货凭证,这样“三包”才有保证。
如果经营者事先声明是因为质量问题才将商品打折出售的,那么消费者就无权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否则,即使经营者在特价商品的销售现场和票据上注明“特价品不退换”的字样,这也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无效规定,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其“三包”的责任。
参考资料
中国经济网-打折商品一律不可退换?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退换的。也有特殊情况:在商品正品的范畴,只是经营者为了促销,在价格上给予消费者的让利和优惠,这样的打折衣服有了质量问题,有些也可以退换。
无论是特价、减价还是打折商品,都属于“正品”的范畴,只是经营者为了促销,在价格上给予消费者的让利和优惠,并不说明该商品本身存在质量上的瑕疵或缺陷。
而“处品”“残次品”“等外品”则不同,这些商品本身在质量上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只是仍有用价值,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不享有质量“三包”服务,即经营者不负责商品的“包修”“包换”“包退”。
提示:在购买特价商品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购货凭证,这样“三包”才有保证。如果经营者事先声明是因为质量问题才将商品打折出售的,那么消费者就无权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否则,即使经营者在特价商品的销售现场和票据上注明“特价品不退换”的字样,这也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无效规定,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其“三包”的责任。
7天无理由退换货
“7天无理由退换货”指商家(下称“卖家”)使用淘宝提供的技术支持及服务向其买家提供的特别售后服务,允许买家按本规则及淘宝网其他公示规则的规定对其已购特定商品进行退换货。
具体为,以签收日后的第二天零时起计算时间,满168小时为7天)
1、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因不满意货品希望退换货的时。
2、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所有邮费必须卖家承担,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质量问题的界定为货品破损或残缺。
3、退换货要求具备商品收到时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购买物品被洗过、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不予退换;所有预定或订制特殊尺码的不予退换;成人用品等特殊物品一旦拆封或使用不得退换。
4、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应由买家承担往返运费。
打折
打折(Discount)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优惠,但买卖双方给予或者接受折扣都要明示并如实入帐。即在原来售价的基础上降价销售,几折则表示实际售价占原来售价的成数,注意10%就是一成,也就是一折,所以八折,就意味着实际售价是原来售价的80%。
法律上对折扣的概念是: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打折分为数量折扣、现金折扣等。
读音:打(dǎ)折(zhé)
特征:
(1)打折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优惠。
(2)给予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须明示并如实入帐,在入帐方式上,要求给予折扣的应冲减营业收入.收受折扣的应冲减成本。
(3)打折的两种形式。一是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二是在买方已支付价款总额后卖方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部分价款。这两种形式实质都是价格优惠,并无本质区别。
种类:
1.数量折扣:制造商给经销商、零售商或大客户因购买数量大而给予的一种折扣。
2.现金折扣:对于及时付清货款的购买者的一种价格折扣。
3. 功能折扣:是由制造商向履行了某种功能,如推销、储存和帐务记载的贸易渠道成员所提供的一种折扣。
4.季节折扣:卖主向那些非当令商品或服务的买者的提供的一种折扣。
5. 网上订购折扣:给予在网上下单客户的折扣。
数学方面:遇到问题时,打几折就是折扣占原价的百分之几十,几几折就是现价是原价的百分之几十几。
百度百科-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发票没有标注处理品的,一周内不影响二次销售可以退换。
1.打折、特价作为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是很正常的现象,部分商家利用很多消费者不明真相或维权意识淡薄而做出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这属于商家单方面的格式合同,俗称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2.打折、特价商品并不是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有提供三包服务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且特价商品并非质量瑕疵商品。
3.商家直接声明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在购买特价商品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购货凭证,这样三包才有保证。否则,即使经营者在特价商品的销售现场和票据上注明特价品不退换的字样,这也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无效规定,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其三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在商品正品的范畴,只是经营者为了促销,在价格上给予消费者的让利和优惠,这样的打折衣服有了质量问题,可以退换。
无论是特价、减价还是打折商品,都属于“正品”的范畴,只是经营者为了促销,在价格上给予消费者的让利和优惠,并不说明该商品本身存在质量上的瑕疵或缺陷。而“处品”“残次品”“等外品”则不同,这些商品本身在质量上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只是仍有用价值,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不享有质量“三包”服务,即经营者不负责商品的“包修”“包换”“包退”。
提示:
在购买特价商品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购货凭证,这样“三包”才有保证。如果经营者事先声明是因为质量问题才将商品打折出售的,那么消费者就无权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否则,即使经营者在特价商品的销售现场和票据上注明“特价品不退换”的字样,这也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无效规定,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其“三包”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商场的打折衣服是不能退换的,除非你投诉到行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