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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23: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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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参考范本之一:适用于多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金的精密五金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东莞市高步镇草墩管理区 ;
邮政编码: 523298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五金冲压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800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5 个,分别是:
1、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3、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4、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5、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
以货币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 。
以货币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3、 。
以货币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4、 。
以货币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5、 。
以货币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
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3、按照股东约定: 。
(八)按前款第 1 种方式分取红利;
注:保留三十九条,该款不必重复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八)其他义务: 。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以下方式执行: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选择性条款)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按以下方法处理: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当经其他股东百分之 50 以上人同意。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选择性条款)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 1 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选择性条款)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 50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选择性条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 股东会/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选择性条款)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注:本章程可设定公司对投资、单项投资、担保的最高限额】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年 月 日前将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 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至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
【可根据《公司法》规定和本公司实际,减少本章条款或增加其他需要载明的条款】

第十二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选择性条款)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六条 (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回答2:

利润分配比例可按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或股东之间的约定进行分配,法律规定从章程约定。

回答3:

谢谢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