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扩展资料:
第193条对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被拘留或逮捕,公安机关可以批准部门负责人处理此事,召唤他到一个指定的地方在他所在市、县或去他的住所接受审讯。
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传票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明,并责令在传票上签名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到达后,应当在传票上填写到达时间。传票送达完毕,传票应当在传票证明上填写传票的终止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票证明上注明。
侦查人员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理由和依据。讯问笔录应当记载犯罪嫌疑人到达的方式,他到达的时间和传票终止的时间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记载。
犯罪嫌疑人主动向警方自首或者被群众移交公安机关的,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传票的开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件情节特别严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拘留犯罪嫌疑人。
现在还是经常有警察偷偷用手摇电话机电击嫌疑人刑讯逼供,一般在生殖器,手指,脚趾上电击,全身像针扎一样疼痛难忍。
那是电影里。现在没有刑讯逼供
现在没有这种审讯方式,过去是一种惩罚措施,属于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