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情况而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律师答复:曹先生受伤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其在工地从事木工活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单从其材料上还无法确认。如果其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的情形应当属于工伤,首先由工伤保险来支付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向曹先生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曹先生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也可以主张属于雇佣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雇主也应当为曹先生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