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本村的胡强、吕林合议成立一公司。我暂时无钱,提出等段时间再行出资,胡强、吕林表示同意,并在公司的章程中明确了我的股东身份。但公司成立后工商登记的股东只有胡强、吕林二人,且注册资本也为二股东投资款之和。我一直不知自己未被登记,因此一年内数次以股东身份出资,公司均出具股款收据并多次向我分红。请问我现在是否属于该公司的股东?
读者:文静山
答: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和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意义。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并没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程序,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证权功能。只有在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才具有实际的法律审判意义,当公司内部由于股东资格问题发生争议时,工商登记的确认结果不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决定意义,其证明力并不比其他证据要高。确切地说,工商登记只能是在解决外部关系的股东资格纠纷中起到证据的作用。公司章程是在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在各形式要件中具有优先的效力;而工商登记是在涉及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优先的效力。
因此,实际出资却未被工商登记为股东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你现在还是公司的股东。江苏邳州市人民法院衡永红李晓东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