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被裁 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2024-11-24 05: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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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裁员的话,劳动者是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根据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裁员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2:

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公司是因为裁员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显然不属于前述情况。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确需裁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你公司被裁的老职工依据此规定是应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那么,依照法律法规,你是否应该获得经济补偿金呢?在此我非常遗憾地告诉你,公司依法没有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