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不过肖像权的问题比较复杂,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哪怕是为了公益事业,将公民的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如下行为可构成侵犯肖像权:
- 以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的肖像
- 超出肖像权人的授权使用范围
- 超出肖像权人的授权使用期限
下面这是一些肖像权可被合理使用:
- 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 使用参加具有报道价值的机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 为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亦不构成侵权
- 在风景区内创作的照片,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将他人摄入片内并不以该人物为主的,不构成肖像权侵权
- 为形式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 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而需要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 司法活动中的合理使用
如果用于商业用途的照片中人物五官清晰,应该事先征求被拍摄对象的同意,如果不属于商业用途,且或对被拍摄对象不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则不属于侵权.
如果只是拍摄,不侵犯;如果发表,画面中如果是三个人以下的,则画面中的人物对作品享有一定的版权。
为艺术的不侵权,但前提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