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倒没有什么比较好的,根据单位和你自己的方便安排,只是注意以下几点: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个情况是不能简单写入合同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
最好是这样约定:因工作需要,甲方(用工方)提供每周一天的轮休,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总额度包括单休的工资补偿。
根据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
单独规定一条时间,只要写的明白,双方认可(包括不休怎么补,或串休方式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