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后没有给劳动者一份的话,是否生效?

2024-12-26 1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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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是,应由劳动者保存的一份被用人单位扣留不给的现象并不鲜见。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虽然没有对劳动者保存劳动合同做出规定,但是按照约定俗成和公序良俗,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不把属于劳动者保存的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往往是该劳动合同不完善,没有包含必须具有的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备七项内容);或者是某些条款不合法,至少是打了“擦边球”。总之,怕见阳光。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此可知,劳动合同是否生效,是以“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为标准的。

劳动合同生效后,如果双方的任何一方遗失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没有给劳动者一份,该劳动合同仍然生效。因为劳动合同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某一方没有妥善保管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错误对待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

如果发生用人单位不把属于劳动者保存的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无果的情况,可以通过拨打当地的社会保障电话“12333”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回答2: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该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和公平的条件下签定的,没有给劳动者一份,这是显失公平的,应该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