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17条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有权的归属和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得”的,但将来(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的决定离不开特定的创造人的智慧的结晶,其本身的所有权职能归创造人一人所有,无论知识产权的完成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而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强调的是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即在婚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对于所得的方法和来源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婚前完成的知识产权而婚后收益的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没有对以上做出详细规定,但笔者认为婚前完成的知识产权在婚后所得的收益应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知识产权一旦完成财产权便具有了相对于人身权的独立性。从而有了现实的可分性,也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实质。另外,完成一项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可获得收益,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和知识产权获得收益的时间往往有一个时间差,知识产权完成后还需要一定的程序和行为来促使其收益,在这一过程中,同样需要夫妻上方的配合与支持,夫妻双方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婚后获得的收益应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于夫妻个人产生的孳息未做规定
所谓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前者是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及其其他依物的自然属性而取得的利益,对其的归属现在各国的物权法一般采取原物主义,即对原物有所有权、租赁权、使用权等权利的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后者是指依照法律关系而取得的利益、利息、租金等,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有学者认为,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孳息,虽然由原物所有人收取,但是这些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而不是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但笔者认为对孳息的归属,不应当按婚前财产与特有财产来划分,而应按孳息的性质来区别对待,对属于日常消费性的天然孳息,应以共同财产为宜;而对于不需投入时间、精力的法定孳息,如利息、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个人财产;而对于双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的,取得的孳息则应归属共同财产。
(三)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方面的规定不足
当前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约定财产方面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程序,如申报登记及公示程序。严格的程序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目前世界多数国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申报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中没有引入公证机制,这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首先,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等回避法律的行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缺乏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公证,使得现实中仍然存在夫妻利用约定财产制回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可能,也就无法避免“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发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夫妻双方亦可以此规定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的财产权益。二是对财产约定的解释。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但是由于双方认识的局限性和理解的产以性,在很多的时候夫妻双方那个难以对财产约定的内容的理解达成一致,从而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审判。因此鉴于以上的原因,引入公证制度能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提供很大程度的保障。
1、婚前房产,婚后双方供按揭,离婚时分割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增值部分的分配,给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有较大争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简单点说,如果婚内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签借条,自己纵然不知情,也会因为是夫妻关系而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只有三种例外情况:1.你能证明债主和你的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你们夫妻实行AA制,且债主知道;3.你能证明配偶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此以外,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
没有保障弱者的利益,弱肉强食啊
傻 》 吊 上网提问
想写论文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