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2024-12-24 21: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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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产生原因:

1、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2、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3、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

产生条件: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适用于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扩展资料: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因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一般来讲,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对于自然人来讲,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国籍是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或者该自然人的住所在国外。

由于国际上对法人国籍确定的标准不一,对于法人来讲,或者其注册登记地在国外,或者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国外,或者控制该法人的股东具有外国国籍。

一国政府还可能对外发行债券。所有这些主体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如果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则该类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也可能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如一个中国公民继承其父遗留在日本的遗产;某中国建筑公司承建位于菲律宾境内的基础设施。所有这类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称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引起继承产生的被继承人的订立遗嘱地在国外。

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国外。所有这类据以产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或原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致

回答2:

一、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
二、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即包括该国........
后省略

回答3:

  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
  (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