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仪器,合同规定由买方提供麦头,但截至买方提供时间届满为止,仍未见其通知设计情况

2024-12-23 14:29:49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浙江孙律师:
麦头仅仅是货物的运输标志,其非合同履行中的主要标的。
基于买卖合同,卖方国内公司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外国买方公司应当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在本案中,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已经构成违约,为确保合同可能继续履行,建议卖方公司发出催告,要求买方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应。若不回应的,卖方公司可以基于合同,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有约定按照约定)。

回答2:

如果到期后买方仍未提供有效的唛头, 一方面可以催对方; 另外一方提供自己公司设计的符合合同要求的唛头给对方,如无异议而且这是为了不耽误交期按时发货采取的应急措施;
因为唛头不是成交的主要条款,是运输中的一种指示标志, 提醒人们在装卸搬运时的注意事项, 也是方便买方识别货物用的

回答3:

国外的不清楚,但是估计可以参考国内的。
国内的分两种情况:
1.承揽合同(委托制作)。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详细可以参考http://baike.baidu.com/view/129640.htm
比较明确重要的一点就是:定制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
2.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详细可以参考http://baike.baidu.com/view/19525.htm

看是属于哪种情况?看你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的,那么估计只能上诉法院了,要求赔偿了。
具体最好咨询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