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自行决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是否主动追加保证人为被告”
原告在起诉书没有追加保证人,法院是不会追加的。但你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增加、变更诉求的,增加请求该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应该主动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可以行使示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