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美学的社会成因论文 3000字 10分

2025-01-07 0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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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西方公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公民社会在西方的发展整体上要早于和优于东方。其间的原因主要涉及三个方面:西方国家的最初形成是建立在具有平等合作特征的部落联盟基础之上;西方宗教及其组织,特别是其在中世纪神学政治时期的地位和影响为公民社会的出现确立了相应的精神气质和社会基础;发源于西方的商品经济为公民社会的最终诞生注入了直接影响力。
  [关键词]公民社会;国家起源;宗教;城市;商品经济

  一、问题的缘起

  公民社会在西方思想史上,既是作为西方历史经验的一类社会实体,又是西方思想文化传统及其话语谱系中的一种解释模式[1](P12)。近代以来对公民社会形成的相对明确的定位则是“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2](P17)。所以从根本上说,公民社会是国家和社会关系中的一种模式和表现。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社会、国家和公民社会三者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先后序列。从人类出现开始,由于婚姻、家庭和血缘关系的纽带,再加上个体力量的微弱与生存环境的艰难,人类在生存的现实中就逐渐出现了群居生活,群居生活中有联合、分工和合作等特征,即被认同为最原初状态的社会。至于说国家的出现应该是在原初社会经历了氏族社会,特别是生产力在这一阶段中有了一个比较显著的发展,从而也促使社会发展出现了更多的变量,这一变量对于社会而言就是出现了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对于这种困难,恩格斯和霍布斯都曾有过非常经典的描述。恩格斯描述: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国家决不是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3](P170);生产力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商业(人类社会早期的剩余产品的交换)的发展,这些都在客观上诱使人们对物质特别是稀有物品的占有和争夺,于是就产生了霍布斯所描述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这种分裂的、矛盾的、战争的局面如何才能得以控制和避免,于是就产生了国家,亦如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国家的使命是要控制社会的无序状态,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工具,但其一经产生,内部强大的扩张力则反过来吞噬了社会应有的地位和空间,国家在建立秩序中又走向了专制。力的作用是相互的,当专制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剥夺达到了一定程度,社会就必然重新寻找新的力量来对抗国家的专制,于是就逐渐形成了公民社会这一人类社会的新力量。公民社会是一种描述性的概念,从政治学意义上理解,就是指独立于国家和家族之外的力量总称。包

  括公民行为、非政府组织、志愿性团体和社会运动等[4]。公民社会的出现标志着权力从国家向社会的回归,但是这种回归不是简单的回复,同是“社会”,两者却有着很大的差别,公民社会中的理想公民必须是分享政治权力和追求道德自由的共同体成员,他以公共性为其本质,而与囿于欲望的自然人相对立[5]。公民社会与原初状态的社会而言已经出现了质的飞跃,因此也可清晰地理解到公民社会的努力决不是简单地回溯到最初的社会状态。

  东西方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在社会、国家出现的大体时间上并无特别的悬殊,特别是东方在社会发展的历史上还要早于西方,但是公民社会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还是作为一种观念,都是欧洲或西方文明的产物[6],原因何在?古代中国曾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其所造就的物质文明、技术文明和政治文明,人类至今还在怀想乃至享用,但是作为人类政治生活向文明状态挺进过程的必然标志之一的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出现则是相当晚近的,而且其过程异常艰难。西方公民社会的发育与现代化进程之间形成了相得益彰的效果,现代化建

  设也在世界范围内首先取得成功,而中国从近代开始的现代化建设却是命运多舛,因此中国在探索自己的现代化道路时也无法回避这一问题的反复拷问。

  二、国家起源的具体路径对公民社会的产生具有先天影响

  从现实世界来看,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历史时空及地理范畴中有多层次的重叠,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政治国家的背景[6]。国家起源的具体路径往往所包含的公民社会的基因的程度各不相同,因而对公民社会的形成就会具有先天的影响。国家起源是社会政治系统的演化和变迁,就其形成动因而言具有普遍性。但是在形成国家的具体路径和基于的社会基础,在民族国家内部则存在着差异性。古希腊、罗马作为西方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其国家形成过程中基于的社会基础是部落联盟。在部落联盟中有属于部落内部血缘关系,也有部落间在地缘上的联系,部落联盟内部的复杂关系决定了部落联盟的运行必须要一定的权威,当时对权威的确认可能主要是由生产能力的高低来决定的。以不同价值维系的各部落要能和平共处,除了权威之外,更需要部落间的信任、妥协、宽容,从而达到对多元价值观的认同。虽然部落联盟状态的氏族社会到后期发生了分裂,又因为分裂出现了国家,但是上述获得社会生活秩序的规则也必然保留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虽然不可能是全部,所以此后的国家政治生活中能够产生出公民社会的新苗就有了社会历史的土壤。而处于东方文明中的古代中国形成过程中,也经历了从血缘家庭向氏族社会发展阶段,但是这一变迁过程中相比西方来说,血缘关系所占有的分量始终处于较核心的位置,氏族社会的形成可能更像是以血缘家庭为圆心的一个扩展。中国的起源是属于国家起源的另一种途径,即在氏族和公社继续存在的条件下的国家起源[7]。很明显,在中国,当公共权力出现时,血缘关系非但没有被地缘关系所取代,反而是加强了扩大了,亲缘与政治关系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8](P12)。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国家,其运行方式则是大体上遵循了家庭的运行规则,以家长的绝对权威作为运转的唯一有效的指令,家长的绝对权威早期是靠在生产当中的能力来维系的,发展到后期则有了更为强大的传统和文化的支撑,其他成员对绝对权威只能选择服从,而且逐渐形成了附庸—庇护的人际关系。谢维扬在《中国早期国家》一书中定义中国的国家产生道路为酋邦模式,并且他还比较了部落联盟和酋邦两种模式产生的国家的差异。他认为,通过部落联盟产生出来的国家,政治特征具有民主的性质,如雅典和罗马。通过酋邦产生出来的国家,政治制度则是专制性质的,如中国、阿兹特克、印加和祖鲁。这是因为:部落联盟制度从本质上看,是一种民主的、平等的、无个人性质权力点的制度,酋邦制度则是一种具有“中央集权”的、专制性质或其倾向的、无集体性质权力点而只有个人性质权力点的制度。从这两种不同制度模式产生出来的两种早期国家,分别继承了部落联盟的民主遗产和酋邦制度的专制遗产[9](P69、72、472)。长期以来我们在讨论公民社会时,总会聚焦于公民社会对民主化进程的积极意义,这样的重视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人们却在同时又忽略民主化也能给予公民社会以必要的制度和文化支持[4]。因此有民主传统之遗风的西方国家比起专制制度根深蒂固的中国,应该是可以更早期待公民社会从国家体内破茧而出并健康成长。

  三、宗教及其组织在国家与社会(民间)之间打入了一个楔子

  宗教在今天已经是作为独立于政治之外的典型的社会力量之一,但是众所周知,在欧洲的中世纪,宗教及其教会组织曾有着显赫一时的地位,出现了历史上的神学政治时代。今天,人们对中世纪的评价绝大多数是带着批判的态度,确实中世纪对于欧洲文明发展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时代。在中世纪,认为一切权力来自上帝,上帝为了行政的方便而赐予权力给国王和政府,上帝还规定了人性。中世纪的王权制度无疑是一种“基督教君主政体”,王权之所以高贵,之所以具有权威,关键在于国王受封于上帝,是上帝的臣仆[10]。宗教对人性自由的束缚,对世俗社会的绝对控制,在中世纪后期就招致了人们的反对,引发了宗教革命,革命的结果是从政教合一回复到了政教分离。政教分离是世俗社会的胜利,对于宗教和教会而言也未必是件坏事,宗教控制力量和范围的退却,但“当教士从一切和他们同时垮台的东西中日益分离出来时,人们便看到,教会的力量在人们的精神中逐步恢复,并且更加巩固”[11](P46-47)。而当我们把视角放到公民社会发展这一问题时,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神学政治时代的宗教还是政教分离后的宗教对公民社会的发展都是有着积极意义的。首先,从宗教的本质而言,它有着适合公民社会产生的精神气质。托克维尔认为:基督教乃至天主教中,并没有东西是与民主社会的精神绝对对立的,有好多东西甚至对民主社会大为有利。宗教的惯常特征是把人本身作为考虑对象,而不去注意国家的法律、习俗和传统在人们的共同本性上加入了什么特殊成分。基督教的胜利部分是由于它比其他宗教更能摆脱某国民族、某种政府形式、某种社会状态、某个时代及某个种族所特有的一切[11](P51-52)。公民社会产生所需要的纽带就是一种在国家和家族之外的具有共同性的特征,对公众具有吸引力。宗教能使人心有所信托,这点在托克维尔和马克思那儿都可以得到观点的印证,从而也能确认“宗教的社会功能正在于给社会共同体一个意义共享的基础”[12](P445)。其次:从政教合一到政教分离的历程,是中世纪后期开始的宗教革命的斗争结果之一,但即使是在激进的宗教改革者那里也从来没有完全抹杀了宗教的生存空间。中世纪后期的格尔森是政治上的激进主义者,反对教会和教皇,他认为政治社会好比生物学上的一个“属”,教会此时则被认为是这个“属”下面的一个物种[13](P161)。格尔森实则从反面论证了宗教在政治社会中的不可或缺。宗教可能都有具体的内容,但是其透射出来的理念则是在国家政治权力之外,政治社会中还应该有其他组织的存在。如果把宗教当作公民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是一种表现,政教合一应该也可以算作历史上的社会完全控制了国家的罕见时期,当然中世纪的负面价值也足以证明这种模式不是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理想状态,但不可否认政教分离为市民社会留下了一笔弥足珍贵的政治遗产,教会作为一种特殊身份的社会群体组织,在国家(政权)与社会(民间)之间打入了一个楔子[12](P469)。即使在政教分离之后,宗教撤退的空间也并不是如数还给了封建王权,而是部分地由其他社会组织来接替这部分权力与封建王权保持继续的对抗,这也就是公民社会的萌芽。最后,宗教,特别是教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在中世纪达到了其发展历史中的鼎盛期,从组织学角度来考察具备了一个组织所需要的各类要素,更为重要的是,宗教作为一种传统得以继承下来,或多或少给人们在日后发展其他组织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支持。综上所述,欧洲中世纪宗教的发展为西方公民社会的产生奠定了物质基础和精神气质。

  在中国,有传统的佛教和道教,还有长期以来在中国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的政治文化—儒家文化,具有类宗教的性质,人们称之为儒教,但是这些宗教在对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远远没有发挥西方宗教的作用。原因何在?首先:中国的宗教没有能在组织和制度层面形成与国家的分野。帕森斯认为:“原始社会和西方之外的其他许多文明社会在社会组织的宗教方面是没有显著差别的;在那些社会里,没有‘教会’这种分化的组织实体。”[14](P249)佛教与道教的寺院组织以出家为旨趣,追求的最高境界就是“出世”,与社会的离散度相当之高,因而也就无法形成脱离国家控制的一种张力群体。而儒教的基本理念则是基于家族制度和****制度,儒教中的精英集团则是士大夫,它们构成了政府****集团的主体,因而儒教又是合国家的,不能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一个社会楔子。再加上儒教具有官府和社会家庭制度的有力支撑,作为官方宗教对佛道两教的抑制与整合,就相当容易。所以尽管中国古代三教并存,但仍是政教一体[12](P471)。政教合一和政教一体虽一字之差,但其根本区别就在于有无制度化作为前提。更重要的一点是,无论哪一种宗教在中国最经常体现的是其工具意义,在精神归属上它们无一例外地都依附于封建王权,总是试图为封建王权的统治提供合理性基础,而宗教的价值理性始终没有能够足够体现和张扬,无法为社会和底层民众的权利保护提供积极的价值支持,对公民社会产生无法形成有效的推力。

  四、城市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直接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出现

  城市和商品经济在最初是可以作为同义语使用的,因为城市与商品经济几乎是同时期如影随形地首先出现在欧洲,相对完备意义上的城市与商品经济在时间上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末期。意大利在那样一个时代是可以作为我们研究和分析的一个重要模本,因为中世纪的意大利一直存在着一种城市化的倾向,在经历蛮族入侵以后,从罗马帝国时期有两样东西被保留下来:一是罗马法,二是城市[15](P16)。城市首先在意大利的出现在当时也是有着现实社会条件支持的。中世纪有着无政府主义状态的普遍特征,如何才能对社会达到控制,方法和道路各不相同,仅在意大利内部就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道路。在意大利的南方,业已衰落的教会权力被专制的王权几乎是全盘接收,当时在政治和经济上也出现了繁荣时期,而在北方,教会权力的回撤,皇权的衰落,造成了诸侯割据。而在各诸侯控制势力范围之间的盲点地带,恰恰为城市的出现提供了可能。中世纪城市不是国王的居住地,而是当地居民出于确立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和满足物品交换互通有无而形成,因为在诸侯控制之外,吸引了大量自由民来居住,并进而通过与诸侯采用赎买等方式,摆脱诸侯对地区的控制。由此路径形成的城市共和国,城市居民处于平等互助关系之中,社会公共事务通过居民间的协商和公共参与来解决,居民之间最经常的状态就是信任和合作,在社会中也迅速出现了各种合作组织,这样的公共精神和社会组织基础为商业和商品经济提供了重要动力,所以意大利北方的城市共和国在12世纪和13世纪持续了两百多年的繁荣。虽然,在14世纪初城市共和政府开始屈从于专制君主的统治,在这幅衰败的景象中,有一片城市地带却置身其外,它北起濒临亚德里亚海的威尼斯,穿过埃米利亚区和托斯卡纳区,南抵意大利中部紧靠第勒尼安海的热那亚。历史表明,这一地区的共和传统比更北部的其他地区浓厚稳固。18世纪上半叶,当复兴的春风,先是文化上的,后是经济上的,沿半岛悄悄吹来之时,这些地区更容易回归进步之路。1300年的共和制核心地区,不可思议地对应于今天(意大利)公共性最为发达的地区[16](P153、157)。城市共和国的制度得到了以马基雅弗利为代表的文艺复兴时期的政治理论家的关注和赞赏。城市共和国可能只能作为中世纪黑暗时代的一个小亮点,但是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传播对整个欧洲近代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神奇发展其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城市的出现,开始了告别臣民、缔造公民的一个新时代,与城市一同走来的还有信任、合作和互助的公共精神以及在城市生活中自然培育起来的公民参与意识和能力,对近代西方公民社会的出现是最为直接的影响。城市的出现和扩展,必然带动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出现和自由贸易的特征,对公民社会而言是具有重要意义的。首先,商品自由经济的出现,现象本身就说明了对经济的掌控权不仅仅在国家和政府手中,全能国家在经济上的权力已经由或者至少说是部分地由市场来承担,这表明,在国家政治权力之外已经又有一种新的力量诞生了。有鉴于此,我们还可以回复到学界的一个争论。关于社会结构的划分问题上的两分法和三分法,两分法把社会划分为国家和公民社会两大部分,三分法则是分割为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否能涵盖市场?市场的最初形成,应该是包含在公民社会的范畴之中,是社会力量与国家角力的一大胜利,只是由于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逐渐从社会中凸显出来,日益形成自己的领地及运作机制,进而取得强势地位,并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向。这引起了学者们的警觉与反思,三分法才应运而生[4]。商品经济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对利润的追求,但是利润的享有者必须是具体的、对应的,亦即对利润创造者的利益必须进行保护,否则利润的创造者乃至整个商品经济发展就会失去动力,商品经济是一种权利自主性经济,这就从客观上促使了相应法律对个人财产权以及其他相应个人权利的保护,划定了国家、政府在若干问题上的界限,宪政国家的轮廓也就逐渐清晰明朗。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宪政制度下对政府的限制和对公民资格的确立,都是公民社会力量不断壮大的关键因素,公民社会在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势头下得到了自身发展的良机。中国古代社会也有城市,但其城市兴起大凡由政治活动的聚集而推动,中国古代的城市首先是政治中心然后才有可能是经济和文化中心,因此在城市中政治权力的控制往往要比其他地区更为紧密,也就很难有催生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经济的土壤。政治上坚不可摧的封建王权,也使得经济上的小农经济模式一直占据统治地位,社会也是处于甚少流动的凝固状态,人们之间因为森严的等级制度建立起来的是一种庇护—附庸关系,信任和合作、积极参与的公共精神没有可能产生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支撑。商品经济在中国的出现就显得特别艰难,因此出现的时间也是相当晚近。就此而言,在中国语境中就很难寻找到通过城市和商品经济对公民社会形成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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