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由你抚养,你还要回孩子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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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家庭 刘大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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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离婚的问题:婚姻是你们两个人的事,你父亲的希望不是理由,关键是你想不想离,如果不想离,就找你们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的证据,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是感情完全破裂;
2、孩子的抚养问题:要看孩子有多大,10以上可以自己有选择权,他的选择,法院会尊重,10岁以下要看哪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根据你的描述,如果孩子一直跟你生活,应该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你可以要求由你抚养孩子,至于抚养费,是从离婚时开始算。
可以起诉,叫变更抚养纠纷。提供一些孩子由你一直照顾的证据。至于你父亲不希望你们离婚,婚已经离了,就是离了,没法改了。要复合只能重新登记了。
当然可以起诉。收集你与小孩生活的资料以及一些周边人的证人证言。当然,对女方的生活情况也可以调查作为佐证。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