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属于一般法,《物权法》相对于民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1、《民法通则》第88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物权法》将抵押、留置关系规定在第四编担保物权。
《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未规定抵押权、留置权,而在第二节债权中的第八十九条(二)、(四)规定了抵押、留置关系,由此发生的抵押权、留置权属债权范畴,是一种优先债权。前者写在物权,后者规定在债权,出现不一致。
3、《物权法》在所有权编中规定:国家机关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办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收益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又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些条文同写在所有权一编,按照常人通常理解,很容易导出国家机关、国办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享有所有权的推论。法律的导向性很强,社会上又有人鼓吹法人所有权,将国家机关、国办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写在所有权编,极易被法人所有权论调钻空子。法人所有权论调的要害是架空国家所有权,为私有化鸣锣开道,它的危害必须高度警惕。
《民法通则》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经营权写在承包经营权之后,很明显,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国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权更是用益物权。
4、社会主义国计民生财产与其它财产是同等保护还是特别保护
5.所有权人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还是公民
《物权法》创造了私人所有权的字样,对私人解释说,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等字又含哪些,没说。因此,物权法草案认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也是物权主体,享有所有权,是所有权人。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是公民、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规定在公民一章中,它们是公民从业的一种形式,不是与公民并行的独立民事主体。对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经营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造就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公民,而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个外壳。
6、拾得遗失物是拾金不昧还是收取保管费,对于拾得物,
《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是说,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金不昧。如果拾得人支出实际费用,则按无因管理办,由失主偿付。倘若拾得人没有支出实际费用,则不能向失主讨要报酬。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要求遗失人支付保管费。民法室讨论会上,孙礼海等同志认为,捡了钱包、手机,揣在兜里、搁在家里就是保管,按照物权法草案所写,失主就应支付保管费。
1、《民法通则》第88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物权法草案将抵押、留置关系规定在第四编担保物权。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未规定抵押权、留置权,而在第二节债权中的第八十九条(二)、(四)规定了抵押、留置关系,由此发生的抵押权、留置权属债权范畴,是一种优先债权。前者写在物权,后者规定在债权,出现不一致。
3、物权法草案在所有权编中规定:国家机关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办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收益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又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些条文同写在所有权一编,按照常人通常理解,很容易导出国家机关、国办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享有所有权的推论。法律的导向性很强,社会上又有人鼓吹法人所有权,将国家机关、国办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写在所有权编,极易被法人所有权论调钻空子。法人所有权论调的要害是架空国家所有权,为私有化鸣锣开道,它的危害必须高度警惕。
民法通则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经营权写在承包经营权之后,很明显,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国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权更是用益物权。
4、社会主义国计民生财产与其它财产是同等保护还是特别保护
5.所有权人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还是公民
物权法草案创造了私人所有权的字样,对私人解释说,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等字又含哪些,没说。因此,物权法草案认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也是物权主体,享有所有权,是所有权人。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是公民、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规定在公民一章中,它们是公民从业的一种形式,不是与公民并行的独立民事主体。对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经营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造就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公民,而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个外壳。
6、拾得遗失物是拾金不昧还是收取保管费
对于拾得物,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是说,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金不昧。如果拾得人支出实际费用,则按无因管理办,由失主偿付。倘若拾得人没有支出实际费用,则不能向失主讨要报酬。
物权法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要求遗失人支付保管费。民法室讨论会上,孙礼海等同志认为,捡了钱包、手机,揣在兜里、搁在家里就是保管,按照物权法草案所写,失主就应支付保管费。
7、地役权、居住权是用益物权还是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