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4号
三、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
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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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有了这个《通知》,就可以分别支付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保支付) (单位支付)
九级: 6个月 6个月
十级: 3个月 3个月
从这个《通知》看,其实就是各支付50%
上海市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2项有社保支付。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3项有单位支付。(2010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
参照工伤保险法
你说的这两块都是由用人单位来赔偿的
和社保是没有关系的。
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医疗跟伤残是打包在一起的,是上海市统一规定的。
纵横法律网 丁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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