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相关证件: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死亡证明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死亡事实,有关当事人可向死亡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申请办理死亡证明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2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如果户口已经注销,可以到派出所申请重新打印死亡证明。户口没有注销需要直系亲属到派出所申请办理注销,就可以打印出死亡证明。
1、提供患者“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病故通知单”复印件或患者直系亲属书写的补办申请、补办人身份证原件、补办人与患者属直系亲属的证明资料。
2、医务处查询病案资料等后,到相关科室补办死亡证明。
注:只能补办“死亡证明”,不能补办“病故通知单”。
到村委会补办,提供死亡人的身份证,还有户口本到派出所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