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扩展资料: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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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四个原则之一:1、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原则;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A.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三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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