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在房山地区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第2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报告,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3、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⑴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⑵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⑶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⑷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⑸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由企业或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⑹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可以直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第10条)
1、工伤认定申请书、《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发伤及诊治经过报告;
4、两个目击证人的证言、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⑴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⑵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⑶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⑷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⑸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由企业或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⑹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7、职工委托代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二)待遇核定条件
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因工死亡或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
核准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8条)
1、《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2、《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证》;
4、《劳动鉴定表》;
5、工伤职工本人负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证明。
核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还须提供工伤职工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申请书和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核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时,须提交下列证明:(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9条)
1、《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2、《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证》;
4、死亡证明;
5、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要提交被供养人户口薄、生存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
⑴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⑵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⑶生存证明,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公安部门证明;
⑷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证明;
⑸孤寡老人、孤儿,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⑹养子女需要提供公证处证明和民政部门的证明;
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对本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标 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工伤认定、待遇核定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资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 限:工伤认定1个工作日,待遇核定1个工作日。
二、审 定
(一)工伤认定审定标准:
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工伤:(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1条)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待遇审定标准
劳动者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者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12条)
劳动者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15条)
1、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⑴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⑵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⑶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⑷易地安家的,发给安家费,按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交通食补等费用。
⑸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应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
⑹到达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计发标准的,按养老金标准计发;伤残抚恤金高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伤残抚恤金标准计发。
⑺在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享受:①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其他亲属分三种不同标准;②发给工亡补助金;③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2、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18条)
⑴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⑵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⑶旧伤复发的,停工医疗期间享受工伤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
⑷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择业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因工死亡的享受以下待遇:(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19条)
⑴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其他亲属分三种不同标准。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⑵发给其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⑶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档案的核准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工伤认定、待遇核定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核准标准进行审定。
(一)工伤认定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在《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提出同意认定的审定意见,制发《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一式四份)、《工伤证》,退受理人。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包含不予或暂不予认定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的《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上签署不予或暂不予认定的意见,退受理人。
对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及时进行,并在调查取证后,按上述两款做出相应审核意见,退受理人。
(二)待遇核定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在《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提出审批意见,退受理人。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包含不予或暂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的《暂不予核定工伤待遇决定书》或《不予核定工伤待遇决定书》上签署不予或暂不予批准的意见,退受理人。
对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及时进行,并在调查取证后,按上述两款做出相应审核意见,退受理人。
时 限:工伤认定5个工作日,待遇核定1个工作日。
三、告 知
本岗位责任人:工伤认定、待遇核定受理人。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及权限:
制定、使用《送达回证》,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填签《送达回证》。
对不予认定工伤和暂不予认定工伤及不予批准待遇和暂不予批准待遇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填签《送达回证》。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 限:工伤认定1个工作日,待遇核定1个工作日
具体步骤如下:
1、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职工原单位填写《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3、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付至单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职工发生工伤之月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月期间中断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足额补缴后再予办理;职工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发生、未报销结付的工伤治疗费用的,应先办理相应报销结付手续。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月为计算时点,按照市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职工本人年龄之差,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发给规定标准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的,发给1.4个月;六级的,发给1.2个月;七级的,发给1个月;八级的,发给0.8个月;九级的,发给0.4个月;10级的,发给0.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本人的身份证\工伤鉴定书\单位证明.委托他人要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身份证,工伤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