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船长
2.1 船长是船舶领导人,负责全船安全营运、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2 充分行使公司赋予的在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绝对权力,保障人命安全、防止环境尤其是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止财产损失;
2.3 以简明的方式向全体船员下达指令和命令,传达公司的运输生产计划和各项定额、指标,提出全船完成任务的具体措施。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适时地总结经验,修改补充原措施;
2.4 搞好船舶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积极领导并组织增产节约工作,热情支持船员的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船舶运输效率,做到安全优质;注意了解港口收费情况,做好现场事实记录,严格审核和签署港口使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单证,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2.5 审查和批准SMS要求的具体情况如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有权拒绝装运违反运输规则的货物;严格执行乘员定额和载重干舷规定;装卸危险品、重大件或贵重货物时应责成大副监督装卸,必要时亲临现场监督;
2.6 领导全体船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经常检查各部门对各项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制度、维修保养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保持船舶适航、适货状态和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2.7 负责组织复查SMS在船运行情况,并向岸上管理部门和安全总监报告。
2.8 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制订的运输生产和维修保养方面的航次工作计划;
2.9 积极组织船舶业余教育,督促各部门组织船员开展文化、技术业务、外语等学习,并针对船上各种设备的技术要求和不同人员的具体需要,发动船员自学,以提高全体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2.10 定期召开船务会议,布置检查全船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2.11 严格遵守有关的各项国际公约和规则,以及地区性规定。尤其是国际海上防污公约及各国有关防污染的规定,领导制定本船的防污染具体措施,经常检查和督促全体船员认真执行;
2.12 船舶遇到或发生重大问题,应迅速向公司请示报告。
2.13 负责组织全体船员制订和落实防火、防爆、防冻、防工伤、防偷货、防海盗、防偷渡、防走私毒品上船等各项防范措施,发生问题时应负责出面对外联系和交涉。抓好防劫船、防外逃、防偷窃、防泄密、防走私、防贩毒,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防范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
2.14 当受到军事威胁、挑衅和进攻时,应慎重研究,及时采取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急电公司请示报告;
2.15 按规定认真审阅并签署航海日志;监督对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电台日志的正确记载;
2.16 负责保管船舶公章、重要文件、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和除鼠证书;经常检查各种证书的有效期,及时办理申请检验或换证。督促各部门有关负责人认真对待船旗国、船级社及有关方面代表对船舶进行的各项检查;
2.17 认真做好船舶证书及文件更换、修改的记录;
2.18 审查并签署应变部署表后公布实施。定期主持各种演习,并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2.19 开航前应当:
2.19.1 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2.19.2 督促二副备齐并改妥所需海图和各种航海资料,制定出安全经济航线,召开驾驶员会议,部署航行计划,说明航线特点和注意事项;
2.19.3 检查开航前各方面的准备情况,船船是否处于适航状态,检查本航次所需的燃润物料、淡水、伙食等是否按计划备足;
2.19.4 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过期;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船员是否全部到船;是否办妥离港手续;
2.19.5 根据航次任务,伙食标准和有关规定,审核大厨编制的伙食采买计划,委派船舶伙食委员会成员负责采买。保持船上适当数量的主副食品及储备。督促检查伙食管理和船员伙食安排情况。
2.20 在航行中应当:
2.20.1 督促各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和实施航前所制定的各项计划及措施;
2.20.2 特别注意督促和检查全体船员严格执行值班与联系制度,确保航行安全;
2.20.3 在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移泊,通过危险航道、狭窄水道和船舶密集海域,航进冰区、礁区以及遇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和遇敌情时,上驾驶台亲自指挥或指导;
2.20.4 掌握潮汐、海流、风向风力的变化和对航行的影响,以及助航仪器的误差,经常检查和监督各驾驶员充分运用各种方法正确测定船位,及时修改航向,使船舶经常保持在计划航线上航行,必要时应亲自做好这项工作。
2.20.5 发现值班驾驶员采取的避让措施或变换航向不当时,应立即纠正或亲自指挥,直至确证本船已避离危险为止;亲自主持关键转向点的转向;
2.20.6 密切注意气象变化,及早采取防避台风和暴风措施,督促电台按时收录气象预报,组织并督促全体船员切实做好抗风浪的准备;
2.20.7 能见度不良,应利用一切可行手段特别加强了望、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附近的船舶时,要充分利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系并协调安全避让措施;督促值班驾驶员做系统的雷达避碰图,确保雾航安全;
2.20.8 接近冰区或在冰区航行时,督促电台值班人员及时收录冰况预报,特别警惕冰山的危险,防止船体、推进器和舵等受到损坏,有破冰船引航时,必须严格遵守引航规则;
2.20.9 夜间航行时,应将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项或者其他重要布置明确记入"船长夜航命令薄"。任何时间当值班驾驶员唤请时,应尽快到达驾驶台;
2.20.10 督促大副按时检查所载货物情况,据情采取通风、加固等有效措施以保护货物安全,发现货损,应组织船员抢救,防止扩大损失;
2.20.11 有责任保证引航员登离船时的安全,认真监督引航员的引领操作,不可放弃指挥的责任。如引航员操作不当,应立即纠正,必要时可以中止他的引领工作,要求更换引航员;
2.20.12 发现传染病或一时难以确诊的可疑病情时,应立即采取各种有效的防疫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和按公司指示报告抵达港的有关机关,申请检疫;
2.20.13 如发生必须送岸抢救的危急病人时,应即电告公司或海上总指挥,同时,应迅速驶往最近的有足够医疗条件的船舶或港口就医;
2.20.14 发生死亡事件时,应立即电告公司,写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证明材料,于船抵达港口时报送有关机关并抄报公司和当地(或邻近)我国使领馆,并拍摄抢救过程,遗体和悼念活动等现场照片,妥善保管,上交公司;
2.20.15 发生死亡事件,尽可能保存尸体,待抵达第一港口处理,如保存尸体确有困难,可经公司批准后举行海葬。妥善保管死亡者遗物,将其交给公司处理。
2.21 在停泊期间应当:
2.21.1 在锚泊时,应根据水深、地质和周围环境以及水文、气象等情况选择锚位,并布置值班注意事项,经常督促检查值班船员认真执行锚泊值班职责,并将有关要求以书面交代值班驾驶员或明确记入"船长夜航命令薄";
2.21.2 在锚泊或停卸时,督促大副据情采取通风等措施,保证货物安全;
2.21.3 根据船舶动态,生产和工作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安排船员下地,并可视情决定增加留船值班人数或临时取消船员登岸。
2.22 在本船应变或救助他船时,除应参照执行应变制度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外,还应特别注意:
2.22.1 当本船与他船发生碰撞后,应将本船的船名、国籍、船籍港、所属公司名称、出发港和目的港,以及本船受损情况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船长的签字证明。同样,也应取得对方的相应资料并予以签字证明。如果对方有船沉、人亡的危险,应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安全的条件下,积极领导本船船员救援对方的人员、船舶或贵重货物,并认真做好记录;
2.22.2 船舶发生海难时,应积极领导和组织全体船员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奋力抢救,并急电报告公司,如船舶面临严重危险确需他船救助时,应按规定呼救求援。当来援船提出签订救援合同时,要郑重斟酌条款并妥善处理;
2.22.3 经过努力而船舶确已无法挽救且将危及人身安全时,应认真研究并作出弃船决定,如时间许可,应急电简要报告公司。弃船时,应组织船员有秩序地安全、迅速离船;督促有关主管船员携带必须携带的航海文件,迅速离船;亲自携带国旗和航海日志最后离船。弃船后,船长对船员仍保持其职权;
2.22.4 航行途中,如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情况或被弃船舶时,应及时向附近海岸电台和船舶通播安全电报并电告公司,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如果公司指示把弃船拖往附近港口,应将经过情况连同航海日志摘录书面报送港口政府机关并抄送船舶代理,取得港口政府机关的签字证明;
2.22.5 接到他船的呼救信号或发现附近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只要对本船没有严重危险,应该尽量救助。应采取先与对方签订救助合同,同时将详情电告公司;
2.22.6 船舶发生事故或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如认为船舶或货物可能受到损害时,应按海事处理的有关规定写出海事报告或海事声明,连同航海日志摘录,一并在船舶抵达第一港口时送交有关部门签证,按需要申请检验,并妥善处理。
2.23 在修船时应当:
2.23.1 认真审批各部门修理计划,汇总成厂修工程单,确定自修项目,一并报送公司。组织船员做好监修和自修的准备工作;
2.23.2 修理过程中经常检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尤其是重点工程的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部门严格对厂修工程的监修和验收,努力完成自修工程,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修船任务;
2.23.3 进坞后,带领轮机长和大副认真检查船壳和水线以下各种装置,责成他们做好测量记录,将检查情况记入坞修文件;
2.23.4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部署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尤其注意防火和防人身伤亡。必须与厂方签订消防协议,明确消防责任以确保修船安全。
2.24 接受新建、新购船舶时船长应当:
2.24.1 做好组织、思想和物质等各种准备工作;接受公司监造组或接船代表领导,并加强互相联系和合作;领导船员研究并熟悉船舶性能、技术指标、合同规定和接船程序,制订出接船计划和具体措施;
2.24.2 组织船员做好对口交接,详细了解各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规程,认真清点各种属具、备件、工具、物料、证书以及图纸和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按照合同规定参照有关规范做好试车、试航和各种设备的验收工作;
2.24.3 组织船员进行技术练兵,迅速掌握船舶和各种设备的性能、特点和使用方法及操作规程;
2.24.4 办妥各种船舶技术证书,部署受载或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2.25 承办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 离任前应按公司人员交接的规定,认真完成全面移交工作。
大副
3.1 大副是船长的主要助手。在船长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职责并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主管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其他运输管理工作,以及甲板部所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3.2 贯彻执行公司指示和本船船务会议的决定;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经常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本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做好甲板部船员的思想工作,搞好部门内和部门间的团结与协作。在公司或租船人代表在船期间,执行好代表人的指示。
3.3 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管理:
3.3.1 正确运用本船的货舱结构和稳性资料,在保证货物和船舶安全的条件下,充分利用仓容和载重量,合理配载。每航次积载前,应计算稳性,书面报请船长审阅;
3.3.2 根据计划装运货物种类、数量、特性、标号和起卸港的次序,合理编制货物积载图,并明确分隔、衬垫和绑扎的要求及装卸注意事项,经船长审批后,布置各驾驶员熟悉和执行;对集装箱货物配载,要合理安排箱位,中途港及目的港的箱位最好能分别独立操作,要考虑开关舱顺序,防止倒箱;为保证船舶稳性,宜先重箱、后轻箱,先小箱、后大箱;
3.3.3 装货前率领或督促值班驾驶员、水手长和木匠检查货仓和垫仓物料的清洁、干燥情况,使其符合所载货物的要求;检查污水沟(井)和黄蜂窝,清除杂物,保持畅通;检查舱内电线,消防管系、测量管、空气管、火警报警器以及测温、测湿、通风和装卸等设备或装置、属具,保证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
3.3.4 严格监督港口装卸部门按货物积载图装配。装货时如发现包装不固,标号不符、不清,集装箱货物有箱损、货损或遇铅封脱落时应及时向港方提出,并做好现场记录和大副收据上正确批注;
3.3.5 装卸危险品,严格执行国际规范;装卸粮食、冷藏货和其他特殊货物时,要申请货物检验师的检查和监装监卸,并取得由检验师签署的证书;
3.3.6 装卸货时,根据需要安排船员做好看舱理货工作,防治货损货差和偷盗事故的发生;
3.3.7 装卸重大件、危险品或贵重货物时应在现场监督,必要时应亲自指挥;
3.3.8 经常注意并掌握货舱通风,在装有冷藏货物时,应经常联系和督促冷藏员(或大管轮)保持冷藏货舱(集装箱)的温度和湿度,严防发生货损责任事故;
3.3.9 装卸完毕后,应认真审阅签署货物交接单据,并将货物积载和装卸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3.3.10 管理邮件的存放、装卸和交接工作。
3.4 正确掌握本船装卸设备及属具的安全负荷和操作规程。收放重吊时(如果有)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督促值班的驾驶员和水手经常注意码头工人是否正确操作,如因操作不当而造成损坏,应及时要求港方修复或赔偿。
3.5 负责编制甲板部的年度、航次维修保养计划,经船长审批后,组织甲板部船员按计划做好船体、货舱、舱面建筑、装卸设备和属具、救生消防堵漏设备、帆缆索具以及和它们相联有关的各种附属装置等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定期检查,做好测量和损坏记录。
3.6 负责汇总和编制甲板部的计划修理工程和航次修理单,经船长审批后上报公司;修理期间,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好监修、验收和自修工作,做好各种测量记录;进坞后和出坞前,应会同船长和轮机长检查船壳和水线以下各种装置并做好测量记录;每航次结束后,应填制甲板部航次维修工作报告报送公司。
3.7 开航前,做好以下检查:
3.7.1 装卸单证是否齐全;
3.7.2 甲板部船员是否都已到船;
3.7.3 淡水储量是否已按计划备足;
3.7.4 督促有关人员检查本部门所辖区域,防止偷渡和违禁品上船;
3.7.5 二、三副的开航准备工作是否已做好;
3.7.6 货舱是否封好,吊杆(如果有)是否已放妥固定;
3.7.7 货物和甲板上的易动物件是否已经绑牢,放妥和加固,使其符合安全出航要求。
3.7.8 将以上检查情况和其它开航准备报告船长并记入航海日志。
3.8 大风浪侵袭前,督促水手长和木匠认真检查锚、舷梯、救生艇、吊杆、货物、易移动物件并予加固,把缆绳贮放入库,亲自检查舱口的水密性和牢固情况,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督促有关人员认真关闭货舱通风口和外侧水密门窗以及疏通甲板排水孔道。
3.9 进出港口、靠离移泊和抛起锚时,应在船首了望,将现场情况和周围环境及时报告驾驶台,并按船长指示指挥现场工作。
3.10 每日检查淡水舱、压载水舱、污水沟(井)的测量记录并记入航海日志;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即报告船长,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以避免发生事故。
3.11 经船长同意,负责安排淡水舱、压载水舱的注入、排出和移注工作。
3.12 负责管理淡水的储量和消耗;拟定节水措施和应急供水办法,经船长批准后执行。
3.13 按规定审阅和签署航海日志,检查并指导其他驾驶员正确记载;负责保管航海日志有关的图纸、技术资料及业务文件。
3.14 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及其经验教训;检查潜伏性事故和不安全因素,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15 督促三副水手长做好救生、消防、堵漏设备和各种应变器材的维护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整和良好的技术状态;在船长领导下按时进行各种应变演习并在现场指挥;加强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和制定甲板部防火防爆的具体措施;当本船发生海事时,应迅速赶往现场,组织船员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全力进行抢救。
3.16 严格遵守有关航运方面的各项国际公约、规则,尤其是国际海上防污染公约及各国有关防污染的规定。负责制订甲板部防污染的具体措施,经常检查和督促本部门船员认真执行。
3.17 负责并督促做好甲板部的备件、物料、工具、劳保用品的请领、验收、保管、使用、盘点和报销工作。
3.18 组织并领导甲板部船员的技术业务和外语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经常指导其他驾驶员做好本职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具体指导驾驶实习生按计划完成实习任务。
3.19 经常对本部门船员的技术业务和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定期作出鉴定,提出对他们的奖励、升降的建议并签署意见,报送船长。
3.20 安排甲板部船员及厨工、服务员的休假换班计划并报送船长。
3.21 保管全船的备用钥匙;接船时与其他部门负责人协商并负责拟定全船舱室和库房的分配方案,经船长核准后实施。
3.22 经常如实地向船长汇报甲板部的工作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23 当船长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执行职务,或新任船长未到任前,临时代理船长职务。
3.24 经常检查和督促炊事、服务人员时刻注意经常保持个人及服装、炊具、餐具、厨房、餐厅以及各自负责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并做好除虫灭害工作。
3.25 经常检查和督促厨工、服务员做好各自责任范围内所管一切器具、设备和养护工作,如须调整、检修或改装,应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并提出具体要求。
3.26 督促厨工、服务员将废物和垃圾倒在指定地点,保持船舶卫生,防止污染。
3.27 负责提出船舶公共生活区和厨房的家具、器皿、属具、物料、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的请领计划,列单送船长审阅签署后上报公司;并负责对上述物品的验收、保管、发放、盘点和报销。
3.28 负责管理医疗器械和药品。负责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和备品的申领、采购、验收、登记、保管、盘点和报销;烈性药物和毒药必须与其它药品严格分开并妥善保管,麻醉药品应另外加锁存放,经船长同意,也可指定一名驾驶员具体负责本项工作。
3.29 经常教育和督促船员重视并保持个人卫生,对炊事、服务人员应定期检查有无传染病或寄生虫;发现健康情况不适于海上工作的船员应即报告船长,并提出处理意见。
3.30 当船舶驶往流行性传染病港口时,应采取预防接种或服药预防措施,必要时建议船长限制船员登岸,或不添装食物和淡水。
3.31 组织炊事服务人员努力学习业务和外语。
3.32 按公司要求在离任前认真进行各项移交事项。
水手长
7.1 水手长在大副领导下,组织领导木匠和水手进行工作。
7.2 负责编制水手航行、停泊及了头轮值班表,经大副批准后贯彻执行。必要时,参加了头和操舵。
7.3 按航次维修保养工作计划及大副指示安排水手工作。开工前备妥工具和用料,布置妥任务并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现场检查,对高空、舷外其他复杂危险的作业,必须亲自在现场督促和指导。
7.4 做好系缆、装卸等设备的养护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指导水手进行油漆、帆缆、高空、舷外、起重、操舵及其它船艺工作。
7.5 教育水手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对新上船的水手进行安全教育,指导他们熟悉船上特点、注意事项、应变部署及其各种器材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7.6 组织水手进行救生、消防、堵漏、操艇和驶帆练习;负责管理和养护堵漏器材并保持完整、良好和取用便利;发生海事时,在船长、大副指挥下,带领水手积极抢救。
7.7 管理甲板部物料属具(由驾驶员专管的除外)、绑扎器材和劳保用品,做好请领、验收、发放、清点等工作,注意节约使用,防止损坏变质;经常保持物料间整洁;经常整理养护各种工具、索具、装卸照明灯具、绳梯和引水梯等,使保持良好状态。
7.8 到港前按大副指示做好首尾缆,系锚链和装卸等准备工作。
7.9 进出港口、靠离移泊时,按大副指示率领水手收放舷梯、安全网、及档水板、系缆解缆、装收防鼠档等;一般情况下在船尾协助二副工作。
7.10 装货前根据大副的指示,带领水手清舱或洗舱,整理搬运垫舱物料,做好货舱铺垫;协助木匠清洁污水沟(井),修理护肋板和舱底板。装货完毕后,按大副指示做好货物绑扎工作。
7.11 装卸货时,应检查吊杆、索具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舱盖布、板、舱口梁及其保险装置是否放置妥当;应注意防止属具受损和保持甲板整洁、通路安全。
7.12 应熟练对重吊杆的安全正确使用,在大副监督指导下指挥重吊杆的收放和转换操作;必要时按大副指示指挥水手自行装卸重大件货物。
7.13 做好开航准备工作:
7.13.1 检查所装货物的稳固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加固,随后封舱落吊杆;
7.13.2 系固甲板部所管的可移动物件,尤其是放置在甲板上的物件;
7.13.3 检查水手是否全部到船;
7.13.4 组织检查本部门所辖区域,防止偷渡和违禁品上船;
7.13.5 出港后收放整理系缆,必要时存入库房;巡视检查全船甲板,使其符合出海时的安全要求;
7.13.6 经大副同意,在适当地区清除垃圾、污物、废料等。
7.14 做好室外环境卫生;做好防冻工作,指派水手包扎外露水管和水箱,放净蒸汽管及水管内的残水。
7.15 做好甲板机械的外部清洁保养;负责整理、检查和保管甲板部使用的各种可移动灯具,做好这些灯具和甲板上的电源插座的防水防潮工作。
7.16 负责操纵手测深或机械测深和吊放运河探照灯及带缆艇。大风浪来临前,检查落实防抗风浪的各项有关安全措施。
7.17 修船时,按大副指示做好自修、监修以及防火、防爆、防偷、防工伤等安全工作。
7.18 在未派专职木匠的船上,负责指派一水轮流担负木匠之责。
7.19 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应将所管理的工作和物品向接任人员交接清楚,并有关规定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任。
水手分为一水和二水
一水
9.1 一水在值班驾驶员和水手长领导下,执行值班职责或参加维修保养工作。
9.2 值班时应坚守岗位切实执行值班制度的各项规定。开航前应做好试舵、检查航行灯、备妥需要的旗号和信号等准备工作。
9.3 航行中按船长,值班驾驶员或引航员口令正确操舵,当口令不一致时,应以船长的口令为准。值班未掌舵时,除进行工作外,必须认真了望。
9.4 按值班驾驶员指示正确转状态。
9.5 负责驾驶台的整洁;负责信号旗、手锤、机械测深仪、拖曳式计程仪等的养护工作;按二副指示润滑操舵仪的传动装置和对舵杆轴承加油。
9.6 根据需要执行抛锚、锚机操作,测量水舱和污水沟(井)等工作;按大副指示参加系泊带缆。
9.7 不参加值班时,在水手长安排下,参加系泊带缆,起落吊杆,清舱洗舱,消防救生堵漏、了头;收放舷梯、安全网、引水梯和救生艇(筏);做好敲锈油漆、拆装检查装卸属具,接插编结索具,缝补帆布等维修保养工作。必要时,按大副或水手长的指派做其他工作。(如根据水手长安排轮流担负木匠工作之责)。
9.8 在航行与系泊值班期间,按规定巡视检查船舶安全情况。
9.9 按值班驾驶员的指示,接送引水员、代理及来船工作人员,并注意保障其安全。
9.10 有责任指导和帮助二水进行工作和提高技艺。
9.11 按公司有关规定做好调动时的交接工作。
10 二水
10.1 二水在水手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值班时听从值班驾驶员指挥。在工作中还应接受一水的指导。
10.2 在水手长安排下,参加系泊带缆,收放舷梯安全网和引水梯,敲铲油漆,清洁和维修保养,上高舷外工作,起落吊杆和开关舱,看舱理货绑扎货物,拆装检查装卸属具,接插编结索具,缝补帆布,收放救生艇(筏),消防救生堵漏,了头,以及大副、水手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10.3 协助一水收放引水梯、计程仪并进行机械测深。
10.4 除进出港口和过运河外,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经船长同意后,可在一级水手指导下学习操舵。
10.5 做好工作调动时的各项交接工作。
船员的称谓和职责在国际上是通用的。即使稍有不一样,也只是大同小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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