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的“视同销售”行为中包涵你所说的。
你可以简单一点理解,比如说,企业本来是要拿那些货物出售的,应该交增值税。但是企业用在其他的地方,不出售,不产生销售额,也就意味着没法计算销项税额。应为有税法上这个的漏洞,所以国家就出台了视同销售这一销售行为,把其并在销售范围内,在进行税务处理的时候就要计算进去。
增值税的增值额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部分,当其值大于零时,需要交纳增值税;其值小于零可以讲进项税留到下一期继续抵扣。即使本期未发生销项税额,其都必须进行纳税申报。
个人的理解是:
举个例子
A公司是生产月饼的。B公司向A公司买月饼,再卖出,B公司要交纳增值税;为啥A公司不交,所以A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要交纳增值税。为了保证税收公平。
这是税法的规定
是为了防止企业将应税产品用于所谓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偷逃税款。
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